国家局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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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工具/原料
预核准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信息
方法/步骤
1提供预核准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信息
2提交材料后3-5个工作日出结果
3到注册地工商局办理注册事宜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请事先声明,需要提供翻译文件